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7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宗欣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送達處所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就本件請求被告登載道歉啟事,所主張原告受侵害之權利與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間關係表示意見(即本件是否合於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三、本件有無委任訴訟代理人,若有應提出委任狀。
四、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仍為劉宗欣,若否,應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
五、陳報刑事案件目前審理進度。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