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834,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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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834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典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13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5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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