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864,2009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864號
原 告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被 告 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歐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644,396 元,然未繳納裁判費55,935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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