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924,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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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924號
原 告 戊○○
被 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2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說明本件侵權行為地在何處,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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