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923,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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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23號
原 告 丁○○
丙○○
共同送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聲請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移送訴訟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但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本件被告雖以兩造間契約已合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為由,聲請移送訴訟。

但查,被告已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依前開規定,被告所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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