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醫,6,200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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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醫字第6號
原 告 丁○○
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壬○○、辛○○、戊○○、庚○○、己○○、甲○○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原告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原告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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