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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國字第12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司法院、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丙○○
、丁○○、辛○○、己○○、甲○○、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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