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重訴,341,200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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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78,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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