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重訴,466,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2
兼法定代理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兼 南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之2
被告兼上一 庚○○
人法定代理

被 告 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被告己○○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