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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霖公司)、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采公司)、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采公司)、乙○○、丁○○、甲○○、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即起訴狀附表1、2所示不動產價額,依原告所提鑑定報告認定之交易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9,459,418 元。
另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成霖公司、新采公司及寶采公司全部股份部分,依國稅局檢送上開三家公司96年度資產負債表之淨值總額總計為47,387,861元(計算式:31,719,923+5,900,640+9,767,298=47,387,86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66,847,2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23,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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