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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44號
原 告 日本,亞洲供應股份有限公司(日本 Asian Supp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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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台幣(下同)伍仟叁佰肆拾壹萬叁仟叁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肆拾捌萬貳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拾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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