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007,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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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⑴具體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雙方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

⑵聲請人借貸金錢予前配偶李羽涵之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

⑶聲請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⑷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⑸聲請人現居住地所有權歸屬何人?使用房屋之法律關係為何暨證明文件,如為有償關係,應提出繳納價金之證明文件。

並提出居住人數、同居者與聲請人之關係之說明。

⑹提出同一戶籍之人,與之關係如何?若是家屬,另提出其近2年財稅中心之財產及收入資料,並說明奇對家計之負擔程度及方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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