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008,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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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父母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及現有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據實陳報債務人現在住居之處所係屬租賃或親人所有之財產,若係租賃則提出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七、聲請人及徐清文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據實陳報安泰銀行何時轉讓債權?所轉讓之債權金額為何?債務人於何時停止繳款?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一、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十二、據實陳報並列項說明債務人每月之基本生活開銷為何?並提出交通費、雜費、水電及電話費用之實際支出證明。

(扶養小孩之支出應列於扶養欄內,所謂聲請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債務人之個人支出,請依此前提重新填載)十三、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據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四、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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