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026,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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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如無收入單據證明,則應檢附相關證據具體釋明其於長輩小吃店幫忙或自行做生意或其他買賣之相關收入金額。
二、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子女在學證明及教育費用支出單據。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現居住地為何,聲請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書並未載明租賃物所在地,請提出正確之租賃契約書或具體釋明租賃所在地並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聲請人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具體釋明相關單據地址(例:臺北市○○○路119巷6號2 樓或4樓)或收受人(例:莊美珠、張蕙卿、曾麗雲)不同之原因
八、聲請人之收入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如擬提出之更生計畫?是否可行?即有何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且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九、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十、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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