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074,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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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郭美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附件:
一、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杜景民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現有工作97年8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陳報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含交通支出憑證及其他雜支憑證。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陳報更生後擬定之還款計畫。
九、陳報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如依聲請人與債權人之原契約約定,聲請人每月計應還款金額總額或最低應繳金額之總額多少?聲請人現每月收入金額,扣除依約每月應還款金額或依約每月應還款最低金額,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是否仍有餘額?是否有其他清償困難情事?)。
十、聲請人每月支出26,000清償房貸部分,是指購屋貸款?十一、聲請人投保薪資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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