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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附表:
聲請人、配偶、扶養權利人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聲請人是否投保其他保險公司之個人保險,若有,應提出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開戶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配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0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扶養權利人全戶戶籍 (記事欄勿省略)。
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聲請人有實際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之人為受扶養人申報稅捐等)。
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及借款用途、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聲請人95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月至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聲請更生前2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5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盈餘分配狀況。
提出聲請人投資開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來源證明?該公司申請解散前回溯5年之期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該公司解散後未能取回投資金之證明文件。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及現住於租屋處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且應提出與住處相符之水、電費繳費收據。
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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