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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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