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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字消債更字第805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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