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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胡家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原名胡家齊)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下
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因房屋貸款對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負有新台幣(下同)845 萬元之債務,後因父親病逝及其所經營之雅韻專業攝影店生意不佳無力償還,貸款所購之房屋亦被彰化商業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清償貸款,惟經法院強制執行後房屋拍定價格為7,361,000 元,彰化商業銀行分配金額為7,289,922 元,仍不足清償所貸之本金及利息差額,至債務人聲請更生時仍有債務1,355,000 元。
其財產僅有獨資之雅韻專業攝影店資本額50,000元(平均每月營業額20,000元),以及任職於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薪資42,000元,不足清償對彰化商業銀行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彰化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還款金額與債權人帳面款項差距太大而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與彰化銀行往來明細查詢表、土地買賣契約書、房屋買賣契約書、本院93年度執字22341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房貸扣款存摺(以上皆為影本)、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債務人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雅韻專業攝影店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商業銀行函查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還款情形等情屬實,有彰化商業銀行陳報狀在卷可考。
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15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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