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榕芝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中,其債權發生原因為「消費借貸」,其具體情形為何?請說明之。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請說明每月交通費、日常用品、電話費支出之額度列計基礎為何?並請檢附相關支出單據、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可供證明聲請人甲○○薪資轉帳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全部)且附上出租人之聯絡方式。
並說明何以有租屋之必要?併為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內載有「20號發薪」、「月底發薪」項目,已明顯與聲請人所稱薪資收入不符,請具體詳實說明聲請人現有之薪資收入結構為何?(本薪、業績獎金、出勤費、發薪日期、方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