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丁○○
丙○○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戊○○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李自忠
聲 請 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丁○○、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戊○○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甲○○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李自忠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己○○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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