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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財產清冊。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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