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繼,2170,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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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乙○○
1弄9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乙○○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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