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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丁○○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聲請人應通知被繼承人丙○○之(外)祖父母為繼承人之事實,若已死亡,並應具狀陳明該(外)祖父母已死亡之情。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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