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307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62,366元(本訴部分1,636,682元+反訴部分3,025,684=4,662,3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