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4103,2010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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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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