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89號
原 告 正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鼎光波奈米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448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