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99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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