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86號
原 告 楊晉昱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
被 告 陳伯勳
訴訟代理人 周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