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