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因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約定書第15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三筆,第一筆借款期限自94年4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9日,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875%機動計算;
第二筆借款期限自94年4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9日,借款金額77萬元,利息前兩年按原告公告之定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0.8%,自第三年起加碼1.4%機動計算;
第三筆借款期限自94年4月19日起至101年4月19日,借款金額13萬元,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1.4%機動計算。
並均約定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息未如期攤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如遲延繳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屢經催討均未還款,經原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字第5487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拍賣所得仍不足清償,分別尚欠本金941,954元、361,471元、62,06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借據約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4871號分配表各1份(均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向原告借款未依約履行,依約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編號│債 權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息 期 間 及 利 率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利率10%計算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一 │ 941,954元 │97年6月21日起至清 │3.1 %│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二 │ 361,471元 │97年6月21日起至清 │2.96%│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三 │ 62,060元 │97年6月21日起至清 │3.56%│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