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6343,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4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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