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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4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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