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財管,133,2009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秋芬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北市○○區○○街37號,於民國95年9月13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

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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