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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22號
原 告 傅于庭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被 告 張亞衡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胡子輝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洪旻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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