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重訴,364,2010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4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萬4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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