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重訴,759,2010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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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 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本件適用之準據法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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