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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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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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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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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 0│股票│1 │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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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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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0│股票│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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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0│股票│1 │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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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0│股票│1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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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0│股票│1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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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0│股票│1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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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0│股票│1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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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0│股票│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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