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9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