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除,3202,2009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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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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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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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7年8月20日 │30,000元          │CM33414 │
│    │司  陸華寧        │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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