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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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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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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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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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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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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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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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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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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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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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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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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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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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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1 │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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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1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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