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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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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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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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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甲 ○ │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97年8月20日 │62,000元 │0000000 │ │
│ │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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