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金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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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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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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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7月20日 │7,560元 │CSP0000000 │
│ │公司 乙○○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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