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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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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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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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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
│002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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