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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卷,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為「86NX00000000」,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本院亦依其聲請以97年度催字第2697號公示催告裁定准許在案。
但查,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所登載之股票號碼則為「86-NX011343」,有該新聞紙在卷足憑。
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等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是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主張之股票號碼,既與其登載新聞紙所為公示催告內容中內容不同,則所表彰之股票上權利亦非同一,公示催告程序非適法,茲既聲請人所登載之報紙,其內容錯誤,應即視為未登報,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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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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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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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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