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96號
聲 請 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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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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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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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輝光學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97年7月5日 │66,150元 │NL0000000 │ │
│ │限公司 王志龍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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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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