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0349,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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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自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齊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 號)緣債務人為案外人之法定繼承人,就案外人於死亡前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金額之借款,在遺產範圍內依法應負清償之責,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齊自謙,齊│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2908│克賢      │12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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