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053,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興寶即到你家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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