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0576,2009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耀(原名:陳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重複計算,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