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羅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印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